【实务】应当开具、取得什么样的发票究竟由谁决定?一文看懂!
建筑垃圾,是指建筑设计企业、实施工程单位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、构筑物、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、弃料及其它废弃物。可分为施工建筑垃圾和拆毁建筑垃圾。
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,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。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)规定,“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”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审批。
据此,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,应当提出申请,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,方可处置。同时,国家鼓励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,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,鼓励建筑设计企业、实施工程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。
综上,在实务中,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的市场很大,建筑垃圾处置会存在多种情形,处置单位在对建筑垃圾进行专业化处理后,如果产生了货物的,仍应根据货物的归属,按规定确定增值税的纳税环节及适用税率。
问:我们将土石方施工挖出来的土堆放在当地一处场所,对方要收取弃土费,应该索要什么样的发票?
答:这里所说的“弃土费”,还有一种叫法是“渣土消纳费”,渣土消纳费就是建筑垃圾找地方倾倒要支付的费用。
根据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)第二条规定:纳税人受托对垃圾、污泥、污水、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,即运用填埋、焚烧、净化、制肥等方式,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、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,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:
(一)采取填埋、焚烧等方式来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,受托方属于提供《销售服务、非货币性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 (财税〔2016〕36号文件印发)“现代服务”中的“专业方面技术服务”,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%的增值税税率。
(二)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,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,受托方属于提供“加工劳务”,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%的增值税税率。
(三)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,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,受托方属于提供“专业方面技术服务”,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%的增值税税率。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,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。
渣土消纳,是在满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,对建筑垃圾进行减量化、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。
上述提问中,渣土消纳场所应该对渣土进行填埋、焚烧等专业化处理,而且未产生货物,因此,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现代服务-“专业方面技术服务”缴纳增值税。